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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吉演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2022-03-07 2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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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开始,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和迅速传播,对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建立健全灵敏高效的监测、预警机制和规范,以及有序的应对抽制能有效管控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一核心理念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共识。同样,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主动监测、分析和评估,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提示、预警,并开展广泛的交流沟通,是及时发现、控制、认识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手段。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国家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政府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承担着为政府提供技术决策、服务和咨询的重要职能。,我国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1月联合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进行了法律界定,并详细规定了监测计划的制订与实施等具体内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通过系统收集、分析和评价食品污染物数据,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风险预警和加强政府监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的总体稳定和逐渐好转,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起到重要的作用。

一、概述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定义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通过系统地、持续地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具体而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工作主要包括收集、分析和研究判断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制订风险监测计划,采样和检验,上报、汇总和分析数据,发布、通报和监测结果跟踪评价5个步骤。监测计划的制订是整个风险监测工作的核心,其他活动均是围绕此活动而开展的。

2.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法律、法规规定 1995年实施的《食品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包括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等。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以及经过修订并于2015年10月I 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均有明确的规定。现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目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作为一种国家制度,使其在国家层面法律化、规范化和日常化。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够了解我国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变化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掌握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评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污染控制水平与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与效果,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标准制(修)订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还能掌握我国食源性疾病的发病情况及流行趋势,提高食源性疾病的预警与控制能力。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方法和内容

1.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 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主要分为常规监测、专项监测和应急监测三类。常规监测主要是为获得具有代表性和连续性的数据,通过监测食用范围较广、食用量较大的食品,可反映出我国的整体污染状况、污染趋势并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修)订提供有代表性的监测数据,同时也可提示食品安全隐患;专项监测以发现风险、查找隐患为主要目的,可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线索,有一定的针对性;应急监测则是为应对和解决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某些特殊安全形势的需要,要求快速有效地掌握问题的原因和现状等,针对性更强。

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主要包括对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监测。

2.食源性疾病监测 食源性疾病监测可分为主动监测和被动监测两类。主动监测是公共卫生人员定期到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药店、学校等责任报告单位主动收集特定疾病发生情况的监测方式。在主动监测过程中,一般采取直接采集信息的形式,即通过检查医学记录、实验室记录、访谈食源性疾病暴发调查中的个体或筛选高危人群等形式实现。主动监测主要包括哨点医院监测、实验室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三部分内容。通过主动监测可使某种食源性疾病的报告数量显著增加、更为准确。

被动监测是由责任报告人(如医务人员、食源性疾病暴发或发生单位等)按照既定的报告规范和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场监管部门等机构常规地报告疾病数据和信息,而报告接收单位被动接受报告的监测方式。被动监测容易出现实际病例数可能被低估或者报告延迟等缺点。

食源性疾病监测包括对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如单增李斯特氏菌、阪崎杆菌感染病例监测等)、分子分型监测及溯源调查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主要作用是全面了解食品污染状况和趋势;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重点监管的食品和环节,为监管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提供基础数据;了解食源性疾病发生情况,以便早期识别和防控食源性疾病。

与一般的食品安全执法监督抽检相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具有以下特性∶一是目的不同。风险监测主要是为风险评估、标准制定及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的评价等提供科学依据,监测结果不直接用于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监测的内容既包括标准内的项目,也包括未纳人标准的潜在污染物。二是要求不同。风险监测要求的是要有代表性,故一般采取随机采样的方式。三是方法不同。风险监测要使用最灵敏的方法,结果要出具体数值。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与监测方案

1.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是针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以及食品中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的具体计划。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2.风险监测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订、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制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时,要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如本地区人口特征、主要生产和消费食物种类、预期的保护水平以及经费支持能力等,使其明确、具体、可操作。

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与监测计划的区别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是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总体上监测全国范围内食品安全风险的可操作性食施计划。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是各地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订的更加具体、实用、有针对性的方案。监测方案,针对的是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工作,更明确、具体,更有针对性。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实施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具体要求为∶①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②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此外,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职能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同时还要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便于其根据相关食品安全隐患信息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对发现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的,研究开展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专项整治,避免危害发生或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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