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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食药点】详解英国、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亚各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及其特点

2022-11-15 20: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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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

承担食品安全管理的中央政府机构主要有卫生部(DOH)内设的国家卫生服务系统(NHS)、DOH下设的公共卫生实验室服务(PHLS)网络和农林渔业部(MAFF)下设的食品标准局、食品咨询委员会、新食品及食品加工咨询委员会等专门机构或组织。英国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中央政府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相关法规、标准、政策与技术规范等,组织食品安全专项调查研究、提供检验技术服务和对消费者开展宣传教育、咨询活动,并通过成立的联合食品安全与标准小组协调全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英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由地方政府(郡和区市)设立的专门机构承担,其中郡政府设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区政府设环境卫生局负责郡政府管辖范围以外的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英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主要特点是:主要监督管理职能由地方政府承担,属分权式;机构设置上下不对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属政府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需技术资源按区域配置和利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均为公务员。


2.新加坡

新加坡食品安全管理主要由卫生部与环境部负责,其中卫生部主要负责食源性疾病预防与控制职责,包括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和健康教育方面的工作,具体工作由卫生部下设的国家卫生研究所承担。环境部主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分设食品控制司、环境卫生司和小贩司分别负责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环境部在新加坡分设4个派出办公室,负责一线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新加坡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主要特点是:政府职责划分较为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主要由环境部负责。运行机制上体现了一个层次,直接管理。


3.加拿大

加拿大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食品安全的管理职责原先分散在农业与食品部、卫生部、工业部及渔业海洋部等4个联邦政府部门,各部门分别负责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立法、标准制定、检疫检验、服务、贸易管理及消费者事务等职能,地方政府(省)也承担部分食品安全管理职能。1997年4月,加拿大成立了独立的联邦食品监督局(CFLA),将原先分散的大部分食品安全管理职能整合集中在该局,优化了资源配置,提高了管理效率,简化了工作关系。卫生部仅保留食品卫生标准制定、风险评估、检验分析和卫生审查等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公共卫生安全与应急处置系列职能。


4.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历史上先有州后有联邦,因此大部分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均在各州政府。各州政府根据州立法律行使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具体职能一般由州立卫生部承担。由于各州立法不一致,食品安全管理缺乏全国的统一性。近年来联邦政府正在加强联邦食品安全立法,同时通过成立独立的联邦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调整因过度分权形成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缺位与不统一的问题。目前已制定颁布了《联邦食品法典》,并成立了联邦食品管理局,不久前又与新西兰联合成立了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局(ANZFA)。以昆士兰州为例,目前州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州卫生部公共卫生服务处所属的环境健康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实施和评估有关食品安全法律;负责州际食品安全审查、采样检验、调查跟踪、问题食品的收回处理;受理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的投诉;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收集分析和发布食品安全与相关疾病的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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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经验搬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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