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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吉演练】详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先期处置

2022-06-21 15: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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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事件发生单位、卫健、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件扩大。事发地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病人的所在地、造成食品安全事件单位的所在地以及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的所在地。

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一)事件发生单位

事件发生单位包括食品安全事件病人所在的单位和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先行处置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应当按照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采取如下应急处置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2.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3.采集有关食品及其原料样品。

4.立即召回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问题食品。

5.立即抢救受害人。密切关注已食用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的,立即送至医疗救治。

6.按照卫健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二)治疗单位

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要采取如下应急处置措施。

1.提供医疗救护。

2.做好与食品安全事件相关特效药品的储备。

3.详细询问病史,登记发病时间,制作完整的病历记录。

4.保存病人的血清、呕吐物、排泄物等临床样品。

(三)政府有关部门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医院、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县级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四)卫健部门

县级以上卫健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事件发生单位、医院、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的措施。

1.应急救援。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需要住院救治的,应当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如果病情严重,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及时办理。

2.对污染食品及原料采取措施。应当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防止其扩散,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经过检验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由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3.对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进行消毒。应当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防止其继续使用,并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4.食品安全事件现场卫生学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的规定。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以后,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及时赶赴现场,按照食品安全事件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协助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工作,包括病人排泄物等生物样品、可疑中毒食品及其原料以及相关物品样品的采集、现场的清洗消毒等控制食品安全事件蔓延的技术控制措施;涉及行政性强制性措施的,则提出相关建议,由卫健部门或者和有关市场监管部门下达,同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5.发布消息。认真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有关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处理情况的信息,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消费者恐慌。信息发布应当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五)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应当针对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报告内容

(一)事件发生单位

事件发生单位应当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

(二)治疗单位

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发现其接收的病人为食源性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在自接收病人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

(三)政府有关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件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部门通报。通报内容包括未经调查确认的食品安全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四)卫健部门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县级卫健部门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健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事故发生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接到报告的县级卫健部门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涉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以及世间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缝补、可能发展趋势等内容。


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案的启动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处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级别,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如在县级发生了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人民政府在启动本级预案同时,应立即向市(地)人民政府报告启动市(地)级预案;市(地)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启动省级预案;省人民政府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建议启动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I级响应。


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责任调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原因、影响范围等调查

的同时,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环节,应当立即会同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如农业农村局、卫健局等部门)开展事件责任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件的主要和次要责任单位以及相关人员。还应该查明负有市场监管部门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发现存在不依法履职行为的,应当督促有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根据责任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调查和处理意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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