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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吉演练】我国食品药品应急管理发展

2022-06-06 10: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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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应急管理工作作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围绕“一案三制”,不断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制度和能力建设,应对处置能力不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系统化。

一、应急管理法制建设

2003年5月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从2007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第1部应急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应急管理工作在法律化轨道上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为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对进一步提高预防和处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件隐患。


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形成。根据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的《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于2005年6月1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2005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同时还制定了《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稽查应急处理办法》。各地按照国务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结合各地实际,陆续制定了相应的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部分省还制定了《特殊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专项预案。为进一步增强预案的操作性,各地结合实际工作,分别制定了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突发事件(紧急事件)处置程序等配套程序和办法。预案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对规范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工作,有效预防和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和制度建设

200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办公室设立了应急管理办公室,加强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和应急值守工作。各地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结合自身实际,成立或明确了应急管理机构。在加强自身应急管理机构建设的同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之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和沟通逐步加强,联系渠道和方式逐步建立。

应急制度建设也取得了明显成效。自2006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月报制度的通知》、《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稽查应急处理办法》,以及《药品安全性紧急事件工作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工作规定》、《食品安全事件协查协作工作制度》、《食品药品安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事件统计报告工作规定》。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应急管理工作尚需加强的环节

我国食品药品应急管理工作起步较晚,面对食品药品矛盾凸显期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还存在许多亟需加强的环节。

(一)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机构

目前,省以下市场监管部门多数还没有专门的应急管理机构并缺少相应的编制,应急管理工作大多挂靠在各相关部门办公室,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兼任,而且相关的职能职责还不十分明确,一些关系尚未理顺,与食品药品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

(二)应急预案需进一步完善

现有的一些预案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存在原则要求多、具体操作性措施不够等问题。应急预案动态管理机制尚未建立,对预案的宣传演练不够,预案修订不及时。

(三)应急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复杂,目前虽然建立了一系列应急工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突发事件做出应急响应,但从实际工作看,仍然存在职责不清、效率不高、工作衔接不畅的问题,在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报告、分析评估、应急处置等环节上还缺乏有机衔接。

(四)应急能力需进一步加强

应急队伍建设尤其是基层队伍还不能满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监测预警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工作还很薄弱,风险评估和分析工作亟待加强;应急检验检测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要求,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的应急检验机制还不完善,药品应急非标准检验检测的研究需进一步加强。

(五)公众宣传和社会参与不够

我国社会公众危机意识不强,普遍缺乏食品药品安全基本知识、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机制尚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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