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微信:
业务邮箱:1211616850@qq.com
《食品安全法》《刑法》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失职渎职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方面均作出了较为详实的规定。本章着重讨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面的法律责任。
第1节 行政责任
一、行政处分
(一)责任追究的依据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二)应当追究的情形
1.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2.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3.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4.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5.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6.未制订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7.未按规定查处食晶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8.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来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9.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10.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的;1.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三)追责的对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海关等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审评认证机构,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等。
(四)追责的方式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等。
(五)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学校是比较特殊的场所,保证师生的饮食安全尤为重要,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果一般比较严重,因此,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更为严厉。《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对此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如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食晶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第六十条规定;对于出现重大以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由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
第六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行政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农业行政、海关等部门.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给予行政处罚,其目的既是查处食晶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更是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如《食品安全法》第1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1百二十三条至第1百二十六条、第1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我们是“实践经验”的 搬运工 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经验搬运工
应吉演练日报
应吉演练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