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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及时、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尽可能地减少事故损失,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快速、规范的报告和通报,非常重要。其相关要求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报告。
7.其他要求。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在学校或托幼机构时,还应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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