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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事实: 上海某饭店有限公司无集体用餐配送盒饭的资质,在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盒饭的过程中,存在盒饭加工场所无专用打菜间、盒饭加工制作与一般餐饮服务交叉混用、加工配送从业人员8名仅1人持有健康证等问题。当事人于2021年9月12日为上海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加工、配送的晚餐经上海市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判定造成了16人的食品中毒事件,致病因子是副溶血性弧菌。因当事人的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无法区分经营场所内专门用于加工上述中毒餐次盒饭的原料、半成品及经营工具、设备。 当事人上述擅自改变许可类别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盒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1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造成食物中毒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2、处罚结果: 一、罚款:1000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6650.00元; 三、罚款:100000.00元。 四、警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版) 沪市监浦处〔2022〕152021102501号 当事人:上海某饭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5342387****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310115034**** 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型饭店) 经营项目:餐饮服务经营者: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 经查,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JY2310115034****;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园路**号;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类别为中型饭店。当事人于2021年8月12日起,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园路**号经营中型饭店的餐饮服务过程中,擅自改变许可类别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盒饭的餐饮服务活动。因当事人的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无法区分经营场所内专门用于加工盒饭的原料、半成品及经营用工具、设备。至查止,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册及书面记录记载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盒饭的经营情况,无法认定当事人擅自改变许可类别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盒饭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当事人于2021年9月14日停止上述违法经营活动。 另查明,当事人无集体用餐配送盒饭的资质,在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盒饭的过程中,存在盒饭加工场所无专用打菜间、盒饭加工制作与一般餐饮服务交叉混用、加工配送从业人员8名仅1人持有健康证等问题。当事人于2021年9月12日为上海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加工、配送的晚餐经上海市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判定造成了16人的食品中毒事件,致病因子是副溶血性弧菌。当事人经营上述中毒餐次盒饭的货值为6650.00元、违法所得为6650.00元。因当事人的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无法区分经营场所内专门用于加工上述中毒餐次盒饭的原料、半成品及经营工具、设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及当事人提供的工作餐订购合同复印件、《上海某饭店有限公司为上海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加工、配送盒饭的发票汇总表》及相关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上海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及上海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某饭店有限公司为上海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加工、配送盒饭的发票汇总表》及发票复印件等付款凭证复印件、订餐汇总表复印件、订餐明细复印件、物流加餐明细复印件;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及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某馒头店业主的《询问笔录》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某馒头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早餐订购记录复印件、微信收款照片、《上海市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上海通臻码头装卸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多名腹痛、腹泻事件的调查结案报告〉的报告》等。 本局于2022年10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2〕1520211025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上述擅自改变许可类别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盒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1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集体用餐配送盒饭的资质,并在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盒饭的过程中造成食物中毒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百二十二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作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00.00元。 当事人上述造成食物中毒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集体用餐配送盒饭的资质,在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盒饭的过程中,存在盒饭加工场所无专用打菜间、盒饭加工制作与一般餐饮服务交叉混用、加工配送从业人员8名仅1人持有健康证等问题造成了食物中毒事件。综合考量以上情形,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1百零六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的规定,作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650.00元; 二、罚款:100000.00元。 当事人上述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百二十六条第1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贰拾万圆整)、违法所得(人民币)6650.00元(陆仟陆佰伍拾圆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经验搬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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