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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海关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现场控制措施。采取现场控制措施须遵从及时果断、依法进行、科学实用的原则。
一、调查现场控制措施
1.责令停止销售、食用并封存食品安全事故食品或可疑问题食品及其原料 对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和可疑问题食品的控制范围应根据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等情况综合判定,应有足够的依据。
2.责令召回已售出的食品 安全事故食品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当事故(可疑)食品在异地流通时,应及时通知来源地或流出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共同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需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告知,停止销售、食用中毒食品。
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调查人员应指导食品加工经营人员进行清洗消毒。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和致病因素,对食品安全事故场所及有关食品加工环境、其他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4.消除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对经过调查已经查明导致致病物质污染、致病菌残留、致病菌繁殖的因素进行纠正,并避免今后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二、采取现场控制措施注意事项
1.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时应使用封条,封条应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并制作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当事人对被控制食品及其原料、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应承担保全责任,不得私自转移。当事人拒绝承担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有条件的单位予以保全,保全所需全部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特别强调不能封存食品安全生产和经营场所,查封和行政控制必须要依法进行,对行政执法部门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如果擅自封存食品生产经营有关场所,应承担其不良后果带来的损失。
2.调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遇到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可当场对已经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以及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予以封存,并制作笔录,但在采取封存措施之后,应立即报请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送达行政控制决定书。
3.封存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评价工作。发现被污染的食品,应做出销毁的行政处罚决定,未被污染的或者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已经消除的应予解封。做出解封决定时,应送达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并开启封条。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封存期限的,应做出延长控制期限的决定。
4.当调查发现食品安全事故范围已经扩大,食品安全事故级别上升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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