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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准备
2.1 组织体系
2.2 预案演练
2.3 应急保障
2.4 宣传与培训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 预警响应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事故评估
4.3 先期处置
4.4 应急响应
4.5 现场指挥
4.6 应急联动
4.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4.8 检测分析评估
4.9 应急结束
4.10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 考核与责任追究
6.1 考核奖惩
6.2 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编制与修订
7.2 发布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安徽省、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编制。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指标见附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的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其中达到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在省或者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发生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开展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很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防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应急准备
2.1 组织体系
(1)领导机构。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任副指挥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①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②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
③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④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⑤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办事机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①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②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③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④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⑤根据市指挥部授权,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纪委监委、市政府督办室、市政府信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池州海关等部门。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加强网络舆情处置和网上舆论引导。
市信访局:负责办理和接访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市政府督查室: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信息报告、领导批示指示传达、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与督办工作。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防疫处理,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负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市商务局:协调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市林业局: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流动摊贩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组织应急处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组织应急处理。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经检验确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依法处理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
池州海关:负责进出口食品的监测和监管,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进出口情况;对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实施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的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2.2 预案演练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2.3 应急保障
(1) 信息保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括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2)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市内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4)物资和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2.4 宣传与培训
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部门,根据本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职责,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能力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计划,建立覆盖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进行食品安全状况综合分析。市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对监测发现安全风险监测程度较高的食品,在及时上报省主管部门同时,报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2 预警
建立健全本市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制度,建立市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管理工作。
可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其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高级别。
一级: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级:已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级:已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级:有可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电话、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必要的防御和处置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1)事故信息来源
①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②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③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④经核实公众举报信息;
⑤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⑥国家、省有关部门、兄弟市县通报我市的信息。
(2)报告主体和时限
①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能部门报告。
②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职能部门报告。
③接收食品安全事故治病患者的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地县级卫生健康委报告。
④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及时向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报告或举报。
⑤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⑥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市级人民政府及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补报后续情况和工作进展。
4.2 事故评估
(1)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①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②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③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3 先期处置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接到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后,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和救援工作。可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
(3)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紧急调配应急资源,到达事发现场。
(5)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6)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事件相关信息,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同时向波及或可能波及的相关区域通报情况。
(7)其他必要的措施。
4.4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或消除严重社会危害的较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短信或电话报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副指挥长批准后启动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工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卫生健康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健康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池州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市场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市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外省时,在我省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存在必要时,启动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5 现场指挥
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应急委或市应急指挥部派出或指定,指挥长在应急结束前离开现场的,应指定代理人行使指挥长职责,保持现场处置工作的连续性。现场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决策重大事项。
(2)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3)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调度应急队伍,调集应急装备和物资。
(5)当事态扩大,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报请市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6)根据法律法规,开展其他必要的处置工作。
4.6 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 事故调查组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纪委监委、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纪委监委负责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
(2)危害控制组
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健康部门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5)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委网信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4.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食品药品监管、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在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8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9 应急结束
突发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事故危害已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宣布应急结束决定。
4.10 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及时、准确发布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外市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2 调查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以及处置工作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形成综合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由上级政府或其部门负责的调查评估工作,本市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6. 考核与责任追究
6.1 考核奖惩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相关指标体系,对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6.2 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信息的或者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预案编制、修订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池政办秘〔2016〕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市指挥部工作组分组及职责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注: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超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市指挥部工作组分组及职责
1、事故调查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纪委监委、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纪委监委负责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
2、危害控制组: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健康部门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5、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委网信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应吉演练日报
应吉演练周刊